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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改委、住建部:出臺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制度指導意見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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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5-12-10 10:08 提起地下管廊,人們通常會想起19世紀的巴黎和上世紀的日本,其實我國引進地下管廊的概念也已經有數(shù)十年的歷史,之所以推行遲滯就是受困于資金投入大,管理成本高等問題。而社會和民間資本雖然有心參與,卻由于頂層設計不足,政策風險過大,資金回報沒有保證而怯步不前。 此番兩部委聯(lián)合出臺指導意見,確定了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不僅減輕了管理著運行維護的資金壓力,也明確了社會資本的回報方式,將極大調動社會資本投入的積極性,為地下管廊推行PPP模式掃清了最大的障礙。 指導意見明確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各入廊管線單位應向管廊建設運營單位支付管廊有償使用費用。各地應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管廊建設和運營管理,又有利于調動管線單位入廊積極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制度。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標準原則上應由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共同協(xié)商確定,并由供需雙方按照市場化原則簽訂協(xié)議,明確付費方式、計費周期、費用標準定期調整機制等事項。供需雙方協(xié)商確定有償使用費標準,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組織價格、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等進行協(xié)調。對暫不具備供需雙方協(xié)商定價條件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標準可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有關部門要在依法履行成本監(jiān)審、成本調查、專家論證、信息公開等程序基礎上合理制定收費標準,保證定調價工作程序規(guī)范、公開、透明,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指導意見提出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包括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分別用于彌補管廊建設成本和日常維護、管理支出。管廊入廊費、日常維護費構成因素中,既要考慮管廊建設、運營合理成本支出和投資經營回報,入廊管線占用管廊本體空間比例及使用附屬設施等情況,也要考慮管線入廊后相關單位節(jié)省的管線更新改造、維護支出以及日常生產經營成本等。其中,管廊投資建設的合理回報原則上參考金融機構長期貸款利率確定;運營環(huán)節(jié)的合理利潤原則上參考所在地區(qū)市政公用行業(yè)平均利潤率確定。 指導意見要求 各地應靈活采取多種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推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和運營管理,依法依規(guī)為管廊建設運營項目配置土地、物業(yè)等經營資源,統(tǒng)籌運用價格補償、財政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合作方形成合理回報預期,調動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性,促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發(fā)展。(建筑經濟與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