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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發(fā)布征求意見稿 明確發(fā)包/用人單位等清償拖欠責任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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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9-08-14 10:09 8月13日,人社部擬出臺更嚴條例保障工資支付。明確提出:不執(zhí)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承包單位代發(fā)工資、存儲工資保證金等規(guī)定且拖欠的,取消建筑施工資質。同時明確分包單位、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等清償責任。 1、未執(zhí)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承包單位代發(fā)工資、存儲工資保證金等規(guī)定的,除處以罰款外,在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項目;拒不改正的,由住建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拒不改正且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資質。 2、建設單位在資金沒有保證的情況下開工建設,甚至要求施工單位墊資施工,不能及時撥付工程款是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高發(fā)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施工單位以發(fā)生工程款糾紛為由拒絕結算農民工工資的情況時有發(fā)生的主要原因。 為此,征求意見稿作出三項預防性規(guī)定: 一是重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有關將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作為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前提條件(第十九條第一款); 二是書面工程施工合同中應當約定工程款的計量周期或者工程進度結算辦法,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第二十條),即使發(fā)生工程款糾紛,發(fā)包單位也必須按時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部分(第二十四條); 三是承包單位因發(fā)包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劃撥工程款項導致建設工程承包單位拖欠工資的,由發(fā)包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項為限先行墊付所拖欠的工資(第二十五條)。 3、轉包: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轉包,發(fā)生拖欠為該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的,由最初轉包的發(fā)包單位承擔清償所拖欠工資的連帶責任。 4、由發(fā)包單位承擔清償責任的情形: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fā)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的;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fā)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的; 承包單位將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的; 5、企業(yè)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或者承攬建設工程,出現拖欠由該企業(yè)承擔清償責任。(掛靠) 6、拖欠的其他情形: 不具備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導致拖欠的,由該單位或其出資人承擔清償責任。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導致拖欠的,由用工單位承擔清償責任。 7、形成“不敢欠”的震懾: 拖欠工資,必須支付利息。 行為限制、取消資質資格。 嚴重拖欠的向社會公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省級以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曝光。 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在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市場準入等方面進行限制。 8、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財物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 9、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的,由行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未撥付資金額一倍的罰款。(人社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