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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程審批推行“告知承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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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9-12-10 22:56
  •   近日,記者從市城鄉(xiāng)建設局獲悉,為了更好地解決工程項目審批存在的手續(xù)多、辦事難、耗時長等問題,多部門聯手出臺了《合肥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管理辦法》,進一步提升建設領域營商環(huán)境。

      按照規(guī)定,對通過事中事后監(jiān)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生命財產安全等嚴重后果的審批服務事項,可采取告知承諾制的方式實施行政審批;對已經實施區(qū)域評估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相應的審批事項可采取告知承諾制的方式實施行政審批。

      申請人應當按照告知承諾書的約定,向行政審批機關提交相關材料。申請人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提交材料的具體范圍,由相關行政審批機關確定。行政審批部門收到經雙方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后,應根據申請人信用等情況,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對實行審批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行政審批。

      隨著告知承諾制的推廣實施,將方便市民和企業(yè)在建設領域辦事,不過并不是一諾了之,這對事后監(jiān)管提出了新要求。

      根據要求,行政審批部門在后續(xù)監(jiān)管中發(fā)現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或違反承諾的,由行政審批部門報送合肥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且該申請人不再適用包括審批告知承諾制在內的各類工程建設審批優(yōu)惠政策。

      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作出審批決定后,應在合理期限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發(fā)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對違反承諾的失信及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管理部門將依法依規(guī)從重處罰。(合肥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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